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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赤身闯入酒店女房客房间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5-02-27 00:04:42        点击量:【 】次

  五金近日,“男子夜半赤身闯入女客房间”的事情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不少网友就此事表示,女性应当注意保护自身,锁好门;还有部分网友评论了女子化女士(化名)的长相;少部分网友则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酒店也需要承担责任。

  据化女士所述,7月31日凌晨2点21分,男子从酒店7楼开始,便尝试着打开每个房间的门,期间遭到过客人的投诉,酒店的工作人员及保安将男子劝回自己房间,但由于酒店方面对此事并没有进行持续的关注,男子再次出现到走廊,重复自己的行为,到男子打开化女士所入住的客房门时,已经是凌晨3点左右。

  该名男子推开化女士客房门后,脱掉了自己的露出隐私部位,令化女士大惊失色,将男子赶了出去,并报了警。之后,涉事男子被予以行政拘留5日。

  大家知道,私闯民宅是违法的,并且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私闯他人客房,虽然不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该事件中的男子的行为显然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需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存在有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强制猥亵等。

  值得了解的是,顾客入住酒店,交纳了房费,双方是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就本事件而言,化女士在自己的客房内,客房也是属于私人空间,即使是酒店工作人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闯入,也是侵犯了隐私权。

  隐私权则指的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既然顾客与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却没有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酒店或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第一款也有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此事上,酒店方面存在有不作为之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事态更为严重,结果可想而知。很多人都说,无法保证实施侵害者的行为,因此才更要重视自身安全,自己要懂得保护自己。事实上,虽然实施侵害者的思想不一定能被改变,但其行为未必不能得到遏止,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有些事情防不胜防,与其责怪受害者的疏忽,不如严责侵害人的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男子赤身闯入酒店女房客房间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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